律师未经邀请到司法局反映问题,算“扰乱单位秩序”吗?
据“顶端新闻”3月23日《实习律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警方跨省传唤?青岛公安:正在侦办》一文报道,张文鹏告诉记者,他是3月20日在深圳被青岛市市南分局金湖路派出所传唤,理由为扰乱单位秩序。
上文中的“传唤证”可见,青岛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“扰乱单位秩序”的案由对张文鹏进行了行政案件立案,并且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对其进行了传唤证传唤,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。至于上面图片中的“换上囚服”,不知道是什么操作,有知道的网友可以在文后留言指教,这个问题不是本文的讨论重点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;......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公安机关受理报案、控告、举报、投案后,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应当立即进行调查;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应当告知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、投案人,并说明理由。
按照《律师法》第四条规定,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、指导。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:......(二)指导、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,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,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。(四)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;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,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。......
律师及实习律师跟负责考核实习律师工作的律师协会发生了争议,到市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,要求其履行“监督、指导”行政职责,不是走的正常法律规定程序吗?还需要“非经邀请”不得进入吗?
不论是从新闻报道,还是其朋友圈反映内容看,当天张文鹏及本律所的几名同事,是因为实习考核问题与律协乃至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发生了认识争议,去找主管此项工作的司法局领导反映问题讨要说法。
令人没想到的是,这本是被管理对象主动寻求帮助的行为,不仅没有得到有关人员的接待和答复,最后还被扣上了“扰乱单位秩序”的帽子,要求追究治安责任。这实在是令人无法理解啊!这还是当下倡导化解矛盾纠纷的“枫桥经验”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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